阅读昭通·生态|当好昭通的“环保哨兵”

2025-04-05 10: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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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学术之文化政治关怀的强调,韦伯政治社会学展现出浓郁的民族主义气息——尽管他所力主的民族主义是不可替代意义上的民族主义,而非民族优越论意义上的民族主义。

众所周知,不仅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的思辨哲学是马克思主义的一大理论渊源,而且早期马克思本身就是青年黑格尔派学派的重要成员。[7]于是,马克思开始转向立足于社会实践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从而最终发现了著名的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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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与这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社会现实的经济解释相适应,法律理论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事实上具有从属性,这就是他说的要把法律哲学排在哲学和历史之次当作辅助学科来研究。[31][德]韦伯:《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甘阳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3页。[22][美]庞德:《法理学》第1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4页。[25]关于法律的自治性与法律的合法性之间的悖论,可参见孙国东:《自治性与合法性之间:法律的沟通之维译者导言》,载邓正来主编:《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总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不难发现,从马克思的整个思想体系来看,马克思在其思想发展中对早期无实践观照的人本主义哲学批判之否定恰恰是为了更彻底的人本主义哲学的实现。

极端如历史法学者则强调特定民族的历史经验对法律存在样式的决定作用。而且,就解放旨趣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而言,它更要求:法律哲学的建构必须首先对我们身处的当下社会结构进行基于经验研究的分析和批判。[33]Habermas,Between Facts and Norms: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 trans. Williiam Rehg, Cambrige:Polity Press,1996,p.160.[34][美]加德鲍姆:《法律、政治与社群的主张》,载应奇、刘训练编:《共和的黄昏: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共和主义》,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244页。

因此,一门完全孤立的、自我中心的、自足的法律科学乃是不可能的,除非将法律秩序置于整个社会现象的背景之中加以理解,否则它就不可能为人们所理解。【注释】[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年1972版,第81页。法律的历史性和政治性要求我们:在法律理论的建构中,务必要具有历史的感受力和政治哲学担当,使法律为中国的文化需求服务,并最终要为中国人共享一种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生活服务(邓正来语)甚或为人类解放和文明进步服务。[17]参见[德]海德格尔:《路标》,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2000版,第374页。

就前者而言,这是因为法律除了具有一定限度的自主性之外,还要追求合法性(legitimacy)。进一步来看,法律的社会性不仅强调法律的样式首先受制于特定社会的社会结构和物质生产方式(在全球化时代,也受制于全球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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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吉登斯的话讲,法律的历史性要求我们在建构法律理论时必须具有历史的感受力和人类学的感受力:历史的感受力让我们理解历史是如何经由人类的积极介入和奋斗而形成的,同时它反过来又如何形塑着我们人类自身,并产生出各种以前从未预见过的后果。[27]参见齐泽克、蒯乐昊:《我们仍然需要马克思主义:专访齐泽克》,《南方人物周刊》2007年7月11日第17期。马克思的上述转变事实上已经获得学界的共识,这就是青年马克思与成熟期马克思的区别。也因此,正如其哲学的否定为了更彻底完成哲学的实现一样,马克思对法律理论的忽视恰恰深刻地洞见到了法律的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要想拯救无产阶级、进而实现人类解放,除了推翻资本主义的法律秩序之外,别无他途。

马尔库塞所谓的哲学的否定是指历史和社会现实本身否定了哲学,也否定了无现实观照的哲学批判。在全球化时代,——借用哈贝马斯的话讲——权利系统对不平等的社会条件和文化差异都不能置若罔闻,权利实现的过程确实嵌入到要求作为政治重要组成部分之商谈的语境之中——人们要对被认可为本真的(authentic)共享善观念和可欲生活形式进行讨论……由于伦理-政治决定是政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由于其法律规章(regulation)表达的是整个民族之公民的集体认同(collective identity),它们能够激发受歧视的少数反对麻木不仁的(insensitive)多数文化的文化斗争。这种进路的选择不仅不是马克思的疏忽,更是包含着马克思本人促进人类解放的伟大担当和理论旨趣。二、从神话退回到现实:哲学的否定与哲学的实现尽管早期曾深受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影响,但马克思的伟大就在于:他最终超越了德意志意识形态——也就是说,他的批判旨趣并未止于青年黑格尔派的批判的批判,而是经历了一个哲学的否定(马尔库塞语)的过程: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哲学批判到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转变过程。

文化政治是从这样一些成员的视角提出的:在面对重要的生活论争(issues),他们想要澄清他们共同的生活形式为何,以及他们基于何种理想来构划他们的共同生活。在他看来,无产阶级的存在,生动地证明了这样的事实:真理并没有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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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参见[英]吉登斯:《批判的社会学导论》,郭忠华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15、120页。借用哈贝马斯的话说,马克思事实上已经认识到所有那些形而上学的使理性先验化的努力仍然局限于先验哲学范围之内,都陷入了先验哲学的先天概念之中。

黑格尔的这一论断,实际上道出了传统哲学以思想来理解现实的根源: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的批判思想,其实质即是使社会生活更符合思想与理性,并以此获得哲学的批判力,黑格尔哲学更是这一思想的集大成者。首先,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法律既与一定文化传统或者说其他文化现象(如道德、宗教等)密切相关,又与由其他文化现象所形成的特定文化背景和文化需求密切相关。(2)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维护其统治较低阶层的权力的工具。[3]因此,人实际上是生活在理性之中。历经黑格尔、费尔巴哈的思想洗礼及其同普鲁东的论战,马克思从哲学的劳动范畴最终走向了经济学的生产范畴并更高地迈向实践观点,建基于实践的历史哲学——历史唯物主义——也就呼之欲出。庞德借用科勒的文明观进一步指出:法律与特定时空之文明相对,不存在可以适用于所有文明的普世性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

在这种批判旨趣之转变的背后,潜隐的是我们常说的马克思从唯心主义到历史唯物主义的转变,而这种转变不仅使其与青年黑格尔学派决裂,而且为其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提供了可能。他们发现法国和英国的状况并不符合资产阶级学者们说树立的神话,发现了纯政治的谎言、阶级斗争、有血有肉的资本主义和组织起来的无产阶级。

在他看来,人不可能完全原封不动地表达出他所感觉到的东西,当我们说我们看到了一个杯子时,实际上我们已经在运用知觉思维,已是在运用概念表达所见到的东西:在太阳升上天空和行星围绕它旋转前,一切早已为人脑中存在的神经中枢所察觉,即一切在思想中,在建立现实世界的精神中早已存在了。因此,马克思对社会的批判只能是价值悬设的道德批判,还未能彻底摆脱康德黑格尔哲学的影响。

[4]这一阶段的马克思可以称为主张对社会进行哲学批判的马克思。如前所述,马克思的思想历程经历了一个转变:从无实践观照的人本主义哲学批判转向彻底的人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批判。

[26]无论是法律系统相对于非法律系统的非自主性,还是一国法律系统对他国法律系统的依赖性,我们都可以将其笼统地称为法律的社会制约性。只有转向政治经济学批判和社会批判,并通过这一辩证否定,哲学才真正实现了其自身的目的:服务于人的生存和解放。这种转变的实质是颠倒了理论(理性)之于实践的优先性而突出实践之于理论(理性)的优先性,亦即完成了哲学史上的实践转向。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不仅开篇即谈到了青年黑格尔派离开现实空谈思想的错误,而且已经基本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命题。

[20]博登海默将马克思法律理论归结为以下三个命题:(1)法律是不断发展的经济力量的产物。[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年1972版,第43页。

而且,全球化时代各国法律系统之间也相互影响。对社会的批判最初依赖于黑格尔哲学的自由理性,而对黑格尔哲学的反思,则又借助于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异化史观。

本文所要论证的核心论题就是要展现马克思法律理论的从属性,并将上述观点转化为下述论题:马克思法律理论的建构遵循了我所谓的社会-政治法律哲学进路。借用马克思主义的话语讲,法律是具体的、历史的、现实的。

[35]参见Jügen Habermas,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Studies in Political Theory , Ciaran Cronin Pable De Greiff ,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9, p.208. 进入专题: 法律哲学 哲学批判 。[29]Kate Nash:《全球化、政治与权力:政治社会学的分析》,林庭瑶译,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45页。马尔库塞和阿尔都塞都分析马克思的上述转变过程,前者将其称为哲学的否定,后者则将其称为从神话退回到现实。在该书中,马克思已经明确意识到:政治经济学是一门历史科学。

之所以强调社会理论的作用,不仅是因为认识法律的社会制约性(法律系统相对于非法律系统的非自主性和一国法律系统对他国法律系统的依赖性)本身最终需要仰赖社会理论知识,更是因为:在普遍主义对堪特殊主义的全球化时代,只有将法律系统作为社会子系统之一,也只有将一国法律系统置于全球诸法律系统所组成的全球化社会的背景中,我们才能在法律之自主性与法律之社会制约性的互动中,从理论上恰当定位法律系统在国际国内两个向度上相对其他社会系统和他国法律系统的自主性。[3]转引自[美]马尔库塞:《理性和革命:黑格尔和社会理论的兴起》,程志明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21页。

因为马克思已经明白:惟有开展政治经济学批判,才能与思想中心论的唯心主义彻底决裂,也才能将唯物史观贯彻到底:它(指唯物史观——引者注)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由此还可得出下述结论:意识的一切形式和产物不是可以用精神的批判来消灭的,也不是可以通过把它们消融在‘自我意识中或化为‘幽灵、‘怪影、‘怪想等等来消灭的,而只有实际地推翻这一切唯心主义谬论所由产生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把它们消灭[12]在1847年为回应普鲁东《贫困的哲学》而写作的《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进一步明确了进行政治经济批判的旨趣,实现了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经济学的最初结合(张一兵语)。[25]就后者而言,这是因为全球化时代的法律趋同表明:法律系统相互之间并不是完全自主的。

法律的社会性法律的历史性与政治性法律学人常常引以为豪的是,伟大的马克思也是法科出身,但我们却忽视了马克思本人对待法律理论的态度——或者说法律理论在马克思整个理论体系的位置。因此,尽管马克思的法律理论明确提出了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论,但潜隐于这一论说的潜台词其实是:法律应当成为服务于文明进步和人类解放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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